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支持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经报省政府批准,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继续给予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范围主要是:1)经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