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江西税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支持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经报省政府批准,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继续给予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范围主要是:1)经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车船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