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6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