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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精神,为推动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现就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12﹞1号)免收发票工本费的范围适用于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划型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对照相关规定自行填写免收普通发票工本费备案表(见附件),在其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各单位对于免收发票工本费的纳税人,在发售发票时,仍然开具工本费发票,其发票联经纳税人签字确认后由发售单位留存备案。
  四、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票工本费后,各级地税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另行下发。请各地估算本地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数量及免收发票工本费情况,于1月31日前通过FTP上传至省局征管处发票文件夹。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局免收普通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免收普通发票工本费备案表.doc
关键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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