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税收征管,规范两税收入数据的核算和上报工作,现就我省两税申报表申报内容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内容调整后,我省各地纳税人申报两税应按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和契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