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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地方国家储备商品企业享受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地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不含加工),比照财税﹝2011﹞9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省级财税部门不核定具体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承担储备商品情况和提供的资料,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键词:税收政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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