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分别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应资质,方可申请享受文件所列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优惠备案的具体要求,省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