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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总工会第六次联系会纪要》和市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上缴工会经费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字[2003]87号)的要求,实现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必须“入轨、足额、全覆盖”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征收范围。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吉安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和来我市承接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单位或承包人都应缴纳工会经费。

  2.征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建筑安装造价定额标准(参照《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经费征收比例,对在本市的建安行业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2‰(工程结算收入×15%×2%×40%)征收。

  3.征收方式。按照“费随税走”的原则,地税部门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的同时代征工会经费。

  4.征收时间。征收建筑安装业工会经费的时间,从2012年7月1日(含开工、竣工项目)起征收工会经费。

  5.使用管理。全市工会组织对于地税部门代征的建筑安装业工会经费,将统一征收到经费集中账户,按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上级工会和回拨基层工会后,将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职工帮扶维权维稳,组织职工开展活动等,并按照有关财经规定认真做好监督管理。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键词: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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