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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的若干税收意见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推进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扎实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实现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结合江西国税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动融入我省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一)增强主动融入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国税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策应省委、省政府重大区域发展的战略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上来,主动融入,合力攻坚,持续提升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的水平,为我省实施“龙头昂起、两翼齐飞、苏区振兴、绿色崛起”区域发展战略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树立税收创新理念。以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完善税收政策、服务科学发展”专项调研,重点调研如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重大区域经济发展,为省委、省政府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科学决策提供税收依据;大力借鉴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探索从各重大区域发展部署的特色定位出发,找准税收助推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点,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实现新作为,加速助推我省多极支撑、多元发展格局的形成。
  (三)营造真抓实干氛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以省委、省政府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为契机,以作风建设带动效能建设,推动科学管理,提升发展质量,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体制机制,改进税收服务方法手段,求实奋进,图强争先,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营造有利于重大区域经济发展的真抓实干的良好税收氛围。
  二、深入推进九江沿江开放开发
  (一)着眼于九江建设全省区域合作创新示范区,大力支持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
  1.对省内跨市、县(区)经营的固定业户,总机构设在九江市的,经批准可以实行总机构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办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对沿江地区由总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其成员单位之间互相移送货物,经市国税局核实后可不视同销售处理,不计征增值税。
  3.九江沿江地区的迁入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对九江市辖区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涉税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至九江市国税局,提高税收协定执行效率。
  (二)着眼于九江建设长江中游航运枢纽和国际化门户,大力支持沿江地区港口交通发展
  6.对沿江地区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计征增值税。
  7.对沿江地区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保税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8.对沿江地区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沿江地区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九江出口加工区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着眼于九江建设中部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力支持沿江地区企业技术创新和改制重组
  10.对沿江地区企业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沿江地区企业改组改制后纳税主体不发生变化的,其尚未摊销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经县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允许企业将税金转移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的,对原企业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等进行清算。对企业在改组改制前已经取得但尚未能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在3个月内继续抵扣。改组改制企业转移库存存货不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对企业改组改制前的库存存货,移送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时,经县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允许作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12.对于九江沿江地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沿江地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沿江地区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沿江地区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16.对沿江地区钢铁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兼并重组中双方取得或转让的债务、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不按公允价值计算,而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7.对沿江地区符合规定的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着眼于九江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新引擎,大力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农业发展
  18.对沿江地区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15个年度内,能够分别核算核电企业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的,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对沿江地区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20.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再生水,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21.沿江地区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所得、符合条件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沿江地区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3.对沿江地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4.对沿江地区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5.沿江地区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沿江地区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
  (五)着眼于九江沿江开发开放,大力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26.支持沿江地区文化宣传业发展,对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宣传文化事业根据出版物、印刷及制作业务的不同,分别执行增值税100%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100%先征后返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7.对沿江地区企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28.支持沿江地区农产品出口,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农产品,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加工出口的农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29.优化出口退税审批程序,自2012年8月1日起沿江地区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向国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国税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取消免抵退税管理中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应退税额12个月审核期的规定。纳税人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30.鼓励沿江地区企业“走出去”,及时做好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协助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落实促进企业“走出去”的各项税收政策,免费赠阅《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指南》,积极运用国际税收协商机制,帮助其消除跨国双重征税和免受税收歧视;协助企业落实税收饶让抵免、实物投资退税、境外财产损失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解决“走出去”企业与投资国税务当局的税收争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全力支持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
  (一)着眼于南昌做大做强,大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建设重要的交通枢纽
  31.对总部设在南昌的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市、县范围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32.对设在南昌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其成员单位之间在本市范围内相互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经市国税局核实后可不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33.对南昌所在地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保税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4.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降低为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从180万元以上降低为80万元以上。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不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35.支持南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着眼于南昌建设产业集群,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
  37.对南昌所在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8.对南昌所在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39.对南昌所在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0.对南昌所在地企业改组、改制后,纳税主体不发生变化的,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留抵税款可冲销欠税,冲抵后净欠税可转移到改组改制后的企业。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的,对原企业的留抵税款及欠税等进行清算,对清缴欠税有困难的由改制企业挂账。
  41.南昌所在地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2.对经认定的南昌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3.对南昌所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4.支持南昌软件企业发展,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5.对南昌所在地经认定的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6.对南昌所在地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47.对南昌所在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8.对南昌所在地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9.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南昌所在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 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和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0.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南昌所在地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2013年底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南昌所在地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着眼于南昌建设和谐宜居城市,大力支持建设特色农业和城镇再就业
  52.对南昌所在地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53.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南昌所在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4.对南昌城市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除国税机关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业生产者”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外,一律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执行。
  55.对南昌的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从事工业或者商业,一律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6.对南昌所在地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是否为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符合有关规定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57.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南昌市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购税,城市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已缴纳车购税的,报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
  58.对南昌所在地企业从事蔬菜、有机茶、藠头、谷物、苗木花卉等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良种生猪的饲养;河蟹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的所得,可按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60. 南昌所在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扎实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
  (一)着眼于赣南苏区加速振兴,全面落实国务院意见规定的税收优惠
  61.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配套细则,对在赣州市范围内设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2.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推动赣州、吉安综合物流园区及广昌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63.积极支持赣州出口加工区申请设立赣州综合保税区,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区外企业可凭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凭国家规定的票据和凭证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64.积极支持赣州市申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5.积极支持外资到赣南发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有低于10%的优惠税率的,按税收协定税率执行。对赣州市辖区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涉税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赣州市国税局。
  66.支持赣州所在地回国人员服务发展,对在外留学人员(含港澳地区)回国服务和来华定居专家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7.及时主动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对接沟通,积极推动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尽快出台;深入组织对享受优惠相关产业行业开展调研,建立与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税企联系制度,辅导、支持纳税人理解、用足优惠政策。
  (二)着眼于赣南苏区矿产、农业等资源优势,大力支持相关行业发展
  68.自2012年6月1日起,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完善稀土行业管理链条。
  69.积极争取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废旧稀土循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建言、协调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调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70.促进贵金属生产流通,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国税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1.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类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
  72.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3.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企业从事脐橙、茶叶、蜜桔、白莲、蔬菜、毛竹、苗木花卉的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水产品的养殖等项目所得,可按税收法律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74.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生产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75.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6.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着眼于赣南苏区扶贫攻坚,大力支持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
  77.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78.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79.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的县供电企业,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的电力,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0.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81.支持文化宣传企业发展,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82.支持教育出版事业发展,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83.支持公共管理事业发展,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并如数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84.支持农村危房改造,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赣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5.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着眼于赣南苏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支持资源综合利用
  86.支持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7.支持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8.支持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89.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利用再生资源加工的自产货物增值税,按50%的比例即征即退。
  90.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所在地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在提取后不改变用途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税收发展环境
  (一)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91.自2012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统一调整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个体私营企业只要纳税人的申报材料齐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2.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费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在购买金税专用设备时,除金税工程专用设备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售其他设备。
  9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4.对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内,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95.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优化管理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96.建立支持重大区域发展督查考核机制。建立省局领导、处室挂点督导制度,将各级国税机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重大区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重点督查内容,有效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97.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积极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有效整合现有税收管理资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创新运行机制。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做到一次告知;进一步优化流程、整合业务,简化资料、简并报表,凡未经总局发文明确和省局批准,其他要求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和报送的涉税资料一律取消。
  98.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媒体、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税企座谈、上门宣传等方式,切实加强税收政策特别是有利于重大区域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宣传和辅导,充分释放税收在加快重大区域发展方面的政策效应。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开展“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有针对性的做好纳税辅导,同时及时掌握纳税人合理合法需求,改进服务措施。
  99.优化办税服务。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在办税服务厅设立自助办税终端,节省办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按照“效率优先、就近纳税、同城通办”的原则,加强国、地税合作,逐步实现同城范围任何一个办税厅均可办理涉税事宜。推行“免填单”服务试点,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认定等常办事项的表单列入“免填单”服务范围,提高办税效率。深化“税收服务直通车”服务,扩大九江、南昌、赣州“税收服务直通车”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为纳税信用好的重点税源企业、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提供直接、便利、快捷的税收服务通道,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问题。
  100.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重点推进九江、南昌、赣州纳税人维权中心建设,发挥维权中心工作实效,建设税企沟通桥梁。加大服务投诉整治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承诺服务事项或受到举报的,经调查核实后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行政、组织的严肃处理。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关键词:税收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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