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分享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国库。
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开具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40%”。
三、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20%”。
四、中央划转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款全部列入省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
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赣财预﹝200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