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问题
目前我区各地负责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农税、计会、征管等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1号)第四条规定:各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
农业税收征收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因而我区
农业税收票证必须由各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管理。
二、鉴于我区农业特产税征管实际,我区不实行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
三、各种
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统一规定为五年。
四、
农业税收票证损失问题发生《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1号)第十五条规定的票证损失,应由受损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上报旗县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审核后,由旗县报盟市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自治区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备案。盟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发生票证损失,报自治区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新的
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另行通知。
六、新的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关票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