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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自治区的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高校后勤实体既对内提供服务,同时又对外提供服务的应由取得收入的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划分对内和对外收入,保存相关凭据,并按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规定,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免税单位和收入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从重处罚。
  二、基层税务部门要对所管高校后勤实体进行一次纳税辅导,重点辅导该文件内容及内外划分问题。
关键词:税收政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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