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章戳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
税收征管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我区农业
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
税收票证章戳,现予印发并通知如下:
一、新的农业
税收票证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
税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8月1日。8月1日前,新旧农业
税收票证式样可以同时使用;8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
税收票证。农业
税收缴款书按照各地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二、已停用的旧的农业
税收票证,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28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业
税收票证章戳规定
(一)农业
税收票证监制章
农业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农业
税收征收机关在农业
税收票证上套印的用以证明其合法性的专用章戳。凡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农业
税收票证,都必须在其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制发的农业
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农业
税收征收专用章
农业
税收征收专用章是农业
税收征收机关在填开税票后加盖于农业
税收票证上专用的戳记。不得以农业
税收征收机关公章等其它章戳代替票证征收专用章。
农业
税收征收专用章的内容:专用章应刻制“XX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XX所(分局)农税征税专用章”字样。旗(县、市、区)机构名称中不刻自治区、盟市名称。各盟市局直接征收或盟市的税务分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前加盟市名称。
(三)农业
税收退库专用章
农业
税收退库专用章是农业
税收征收机关办理农业
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税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签的退库业务专用章。
农业
税收退库专用章的内容:专用章应刻制“XX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XX所(分局)农税退库专用章”字样。旗(县、市、区)机构名称中不刻自治区、盟市名称。各盟市局直接征收或盟市的税务分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前加盟市名称。
农业
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农业
税收退库专用章由各盟市统一组织进行刻制。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农业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
2、农业
税收票证章戳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