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从2000年1月1日起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为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
二、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所属的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按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5%在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就地预交,不足70%的部分由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就地补交。
三、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17号)规定执行。
四、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季度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文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格式执行。
五、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函﹝1998﹞173号)的规定执行,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反馈等基础工作,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
2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
3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
4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销售分公司
5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
6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
7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
8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
9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销售分公司
10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
11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克昭销售分公司
12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销售分公司
13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销售公司
14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直属分公司
15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扎赉特旗销售分公司
16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阿尔山销售分公司
17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五岔沟销售分公司
18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开鲁县销售分公司
19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奈曼旗销售分公司
20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霍林河销售分公司
21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盟阿右旗销售分公司
22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盟额济纳旗销售分公司
23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盟扎兰屯销售分公司
24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盟巴林销售分公司
25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大石寨销售分公司
26 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扎鲁特旗销售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