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
事业建设征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从而促进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管政策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入库是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经营费的基础,各地必须认真执行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规定,保证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入库与广告、娱乐业经营税的征收入库成比便对应关系,。不得形成新欠。
第三条 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入库工作长期列入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对征收不足形成新欠的地方将按比例扣分。
第四条 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经费按照区局2%、盟市局3%的比例管理使用。各盟市局应当重点向基层征收局倾斜使用。区局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区局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结算的征收经费及各盟市局的文化
事业建设费实际入库数,按比例下拨此征收经费。
第五条 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经费支出范围为用于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性支出,如:文化
事业建设费办公费用、通信器材,交通式具、征管人员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六条 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下拨;支出时,由各级文化
事业建设旨的业务主和部门提出早熟,经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