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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税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市各区耕地占用税执行税率的批复
呼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耕地
占用
税税率执行的问题的请示》(呼地税政四字﹝2000﹞第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
耕地
占用
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耕地
占用
税的适用税额应根据人均占有
耕地
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对此考虑到原郊区与回民区、玉泉区、新城区人均占有
耕地
和经济发展情况差别不大的实际,为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原郊区重新划归的乡(镇),应继续执行原定税额。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键词:
耕地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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