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二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二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所在地列“中国联能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二批)中,有内蒙古中铁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有关
税收政策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77号)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二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