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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饮食业发票筵席税栏目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和筵席税的通知》(内地税传发﹝2001﹞1号)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区停止征收筵席税,为了切实做好相应的饮食业发票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继续使用设置筵席税栏目饮食业发票的,在停止征收筵席税的同时,不再在饮食业发票上填开筵席税栏目,并将“筵席税一栏”统一划横作废。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饮食业发票改用新版面发票,票样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旅店业和饮食业发票式样的批复》(内地税字﹝2000﹞205号)执行。
  三、各地要做好新旧发票的衔接工作,为了减少浪费,设置筵席税的旧版饮食业发票可以沿用到2001年6月底。饮食业新版发票和定额发票可以同时使用。
  四、为了尽快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相应的告知辅导工作,以确保停征筵席税后的发票管理规范运行。
关键词:筵席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