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征管改革和基层机构设置修改建议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征管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征管改革、基层机构设置和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三个征求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0﹞1097号)收悉。我局经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现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我局关于
征管改革、基层机构设置方面的修改建议,曾于2000年13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上报,本次对相同建议不再重复。
二、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客观条件等差异,建议总局在制定和实施
征管改革方案、工作考核标准时,尽可能保留灵活性这一原则,以便于有效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制定和落实好
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三、新的
征管改革方案,对基层
征管机构及职能有新的调整。因此,现行《
征管业务规程》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如:《税收
征管业务规程》对“非正常户”认定程序中,规定由稽查环节和执行环节经实地核查后,填写《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传递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但新的
征管改革方案赋予稽查部门主要职能是对涉税大要案的查处,其余日常性的检查任务由专业管理局承担。因此建议总局尽快修订、补充现有《税收
征管业务规程》或在
征管改革方案中提出一个原则性的意见,以便于在实际操作中衔接。
四、对旗县级国税局的职能,即:“纯行政管理型”还是“行政管理与征收管理双重职能”的问题,建立不要“一刀切”,可以并存为好,因一些偏远地区的县经济规模差异很大,应有选择性。
五、建议进一步具体明确基层
征管机构的名称,特别是专业局名称,如:是“××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还是“××国家税务局直属稽查局”,还是“××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等。
六、为配合目前税务系统进行的人事制度改革,建议总局尽快下发正式的
征管改革方案,宜早不宜迟。
七、关于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修改建议将另行上报总局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