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赤峰市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
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赤国税征字﹝2001﹞5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审定,原则上同意《实施方案》的意见,但对下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构调整和设置
(一)机构层次为三级,即:赤峰市国家税务局、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局直属各专业机构、税务所(副科级各管理局、征收分局)。
(二)按照专业化思路和原则在市驻地设立直属于市国税局的四个专业机构,分别为:一是设立赤峰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即:将市所在地各辖区及周边地区各基层
征管单位中(包括涉外税收管理局)的征收职能“剥离”出来,由市征收局直接负责其征收职能。
二是设立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即:将市所在地各辖区及周边地区各基层
征管单位中的稽查职能“剥离”出来,由市稽查局直接负责市辖区的稽查职能,实行“一级稽查”。根据你市跨区距离远等实际情况,在市稽查局可内设三个“检查科(股)”,专司“检查”。
三是设立赤峰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中心。即:将市所在地各辖区及周边地区各基层
征管单位中的发票发售及发票内部核算管理等事宜全部由市局发票管理中心统一负责。
四是保留赤峰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其职能作适当调整,为“纯管理型”。
(三)红山区国家税务局、元宝山区国家税务局、松山区国家税务局的职能作适当调整,具有“行政管理”和“管理”双重职能。
(四)上述市局直属各专业机构和各旗县区国税局全部为正科级,其内设机构全部为股级。
(五)对符合条件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所在地只能设立1个个体管理局,其级别为副科级,职能为“征收管理型”(市辖区为“纯管理型”),并可视情况下设若干个管理组。
(六)以上机构的设立及其他基层
征管机构的撤并、保留、设置应按自治区国税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
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你局《实施方案》中的意见办理。此外,应按照机构设置原则和机构审批权限及程序,尽快上报自治区国税局人事部门批复。
二、各基层
征管单位的内设机构、岗位、职能应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
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和原则重新调整、设置、划分,确保岗责明确、合理。
三、虽然从机制上初步建立了专业化的税收
征管格局,但由于信息化条件尚未到位,现阶段需要“磨合和过渡”。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切实做好广大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要按照本《批复》中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周密、具体、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意见》和《工作流程》以及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等,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乱、协调配合、整体推进,以确保本次
征管改革通畅、顺利地进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