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兰察布盟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乌兰察布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
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乌盟国税征﹝20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审定,原则上同意《实施方案》的意见,但对下列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旗县(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所在地只能设立1个个体管理局,其级别为副科级,职能为“征收管理型”,并可视情况下设若干个管理组。
集宁市国家税务局可下设个体管理局,不得下设企业征收分局。
二、盟局直属各专业局和各旗县(市)国税局全部为正科级,其内设机构全部为股级。
三、以上机构的设立及其他基层
征管机构的撤并、保留、设置应按自治区国税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
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你局《实施方案》中的意见办理。此外,应按照机构设置原则和机构审批权限及程序,尽快上报自治区国税局人事部门批复。
四、各基层
征管单位的内设机构、岗位、职能应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
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和原则重新调整、设置、划分,确保岗责明确、合理。
五、要按本《批复》中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周密、具体、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意见》和《工作流程》以及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等,以确保本次
征管改革通畅、顺利地进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