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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
  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认真领会,高度认识新《征管法》的重要意义。
  新征管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为依法治税,规范征纳行为,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务必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新征管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水平。
  二、搞好培训,扎实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新征管法。
  各地要安排、组织好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征管一线人员的培训工作,并要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新征管法的高潮。自治区国税局将重点负责对本局机关各处室、盟市局领导班子及部分“师资”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培训事宜另行通知。各盟市局要负责本地区的培训工作,要层层落实,做到全员培训、考试。
  三、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征管法,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国税部门要大张旗鼓、以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新征管法的宣传,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在办税服务厅、办税场所印发宣传材料、宣传提纲,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创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
  四、注意衔接,严格执法,贯彻落实好新征管法。
  一是要根据《通知》规定,严格执行新征管法,并注意新旧征管法的衔接;二是自治区国税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办法、通知、规定凡有与新征管法相抵触的,自2001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三是在执行中凡有不够明确或不便操作的,要书面请示,及时反馈、沟通,以便自治区国税局及时研究或上报请示,规范执法。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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