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内蒙古税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批复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银行在今后5年内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额的请示》(内地税直﹝2001﹞6号),根据国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在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等5家银行,在今后5年内以2000年底以前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每年20%的比例冲减应税营业额。
  附:各银行冲减营业额额度表(略)
关键词:利息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