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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对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管理,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海关总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研究制定的《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各项规定及时限的计算起始时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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