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
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为严格
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2年1月1日起,严禁各级国税机关提取代扣、代收和
代征税款手续费,如因未接到《通知》已提取手续费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确定
代征人和委托
代征的税款,不得擅自扩大
代征范围和超比例编制
代征手续费预算,否则,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三、代扣、代收和
代征税款手续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财务部门设立专用帐户,以“代扣代收
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按《通知》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和报表,填制或汇总填制的“代扣、代收和
代征。税款情况表”,每年随年度财务预算一并逐级上报区局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