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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财税字﹝2000﹞629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二年四月二日
关键词: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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