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中央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