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资产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应纳入财产损失的审核范围。
二、对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金扣除标准,以盟市行署、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标准(基准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之和)为限额,超过部分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用,采取报销
制度的,允许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在税前列支,采取补贴
制度的,将通讯补贴计入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发生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