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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市各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国税机关与人发银行各中心支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解决或反映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四年二月十日
关键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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