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税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自治区
地税直属征收局,各盟市
地税局、残联: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
地税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现将《关于
地税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
地税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4年9月16日,自治区
地税局和自治区残联在自治区
地税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
地税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听取了自治区
地税局社保处、自治区
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呼和浩特市
地税局、呼和浩特市
地税局二分局和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对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
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征收。国家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所属单位、部队所属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自治区
地税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应由自治区
地税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的单位,若征收有困难(国家和自治区驻呼和浩特市以外的其它盟市的所属单位),可由自治区
地税局委托各盟市
地税局征收并下达征收任务,同时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受委托的盟市
地税局征收国家和自治区级所属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征收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按自治区
地税直属征收局和各盟市
地税局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总额的10%一次性划拨。
二、关于残疾职工的审核
驻呼和浩特市的国家和自治区级所属单位在岗残疾职工,在自治区
地税直属征收局征收过程中由自治区残疾人劳服中心和自治区直属征收局共同审核认定。自治区残疾人劳服中心对认定的残疾职工签发《残疾人就业证》,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写《缴款核定单》,自治区
地税直属征收局按审核认定情况进行征收。
驻其它盟市的国和自治区级所属单位,凡是自治区直属征收局征收的,由自治区残疾人劳服中心配合审核。自治区
地税局委托盟市
地税局征收的由受委托的盟市
地税局和当地同级残疾人劳服机构共同审核。
未按要求服送想关资料的单位,
地税机关按未安置残疾人对待,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关于专用缴款书
由自治区
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今年印制和发放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印刷费由自治区残疾人劳服中心统一结算。
四、关于工作移交
9月底前,自治区残疾人劳服中将自治区本级的工作移交自治区
地税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加强和规范征收工作,拟于11月中旬进行工作调研,11月底前召开全区
地税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
五、关于共同审核及合属办公
为认真严格地搞好用人单位残疾职工的审核,加强工作协作和配合,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和自治区
地税直属征收局合属办公。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
地税直属征收局。
六、关于工作协调
为加强工作协调、指导盟市顺利开展工作,自治区
地税局社保处和自治区残疾人劳服中心成立征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检查各盟市残疾人保障金收取情况,残疾人鉴定情况。了解和解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总结、表彰工作,拟于征收当年年底或翌年年初召开总结表彰会。工作协调所需经费从代征工作经费中列支。
参加会议人员:自治区
地税局王金喜、张俊,自治区
地税直属征收局杨晓青、刘志华,呼和浩市
地税局孙维刚,呼和浩特市
地税二分局云玲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张文胜、阚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