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交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已离任回国无身份证明驻外使领馆馆员名单 3.已离任回国无身份证明报税联驻外使领馆馆员名单 4.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