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呼伦贝尔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上报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06J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l970年,为中央财政直属煤炭生产企业之一,l998年下放内蒙古自治区管理,l999年转制为大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呼伦贝尔市政府批复组建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产总额15亿元,在职人员1.5万名,年生产能力450万吨。
由于公司地处偏远、人员多、产量低、煤质较差、煤炭售价低,又受铁路运力低、国家和地方税费政策调整、老国有企业承担办社会的补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2000年发生特大瓦斯爆炸和2005年发生煤层自然火灾事故,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近3000多万元,企业生产经营陷人困境。
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缴纳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纳税人因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免征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城镇
土地使用税45万元。
同时,请你局做好有关资料的备案工作,并辅导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地方税减免台账,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以备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