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发﹝2007﹞9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并经财政部同意后下发的,因此,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
二、新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计征依据改为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因此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行动起来,认真做好过利建设基金征缴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对于按旧实施细则1 至10月份已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11月1日起,转按新标准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即12月征缴入库时,按 11 月份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征缴。对于2007年一直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12月征缴入库时,一并将2007年1月以后的水利建设基金补缴入库。
四、由于 2007 年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 工作量大。因此,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做好这次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区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实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