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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阿盟万龙热力公司无偿接受热源管网资产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阿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盟万龙热力公司无偿接受开发商住宅小区的热源管网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阿地税发﹝2008﹞16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业务作为2008年以前发生的问题,应属于企业接受捐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照接受捐赠时资产的人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在经营中使用,其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关键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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