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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内政字〔2011〕59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至月营业额10000元。
  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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