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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银监局转发财政部工信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局: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贯彻实施好《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经研究,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组,负责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局。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具体工作。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成立相应的贯彻实施工作机构,并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扩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精心组织培训,积极推进试点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形式,要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做好小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小企业管理人员、税收征管人员、银行信贷人员等的系统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系统地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
  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小企业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按规定时间顺利实施。
  三、做好配套工作,加强督促落实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帮助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创造便利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小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工作纳入2012、2013年度重点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考核评价,以促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
  各地区相关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入:何金胜,联系电话:(0471)4192060(传真)。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兵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成员:王栓柱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赵朝晖 自治区经信委综合处处长
  乔世明 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刘建国 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智新林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副处长
  张卫国 自治区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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