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防洪保安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颁布以来,我区各级地税机关积极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深入调查,理顺关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当前防洪保安费
征管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是
征管制度不健全,
征管力度不够大,征收进度较慢,代征单位漏征和缴费人拖欠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防洪保安费
征管工作显得十分必要。为此,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提高防洪保安意识
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正确认识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重大意义,并正确处理好收税与征费的关系。征收防洪保安费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地税机关的重要职责,要切实调动广大地税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征收防洪保安费与征税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争取实现同步增收,为广西防洪保安工作做贡献。
二、加强宣传工作
防洪保安费
征管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面。区地税局将在《广西税报》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并印发一些宣传资料。各地也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在适当时候开展一次内容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开征防洪保安费意义和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以取得社会认同和理解,减少
征管工作阻力。
三、建立健全
征管制度
建立、健全防洪保安费的
征管制度,提高征收刚性,这是加强
征管工作的重要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将加强防洪保安费
征管制度建设纳入税收
征管制度建设计划中云,逐步完善当前
征管制度不健全的地方,使
征管工作的每个环节均有章可循。要建立工作督查制度,落实工作考核指标,做到职责明确,任务具体,考评有据。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一是切实加强与财政、国税、银行等部门的相互协调,通力合作。特别是对共管户,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避免扯皮现象发生,尽量减少
征管工作障碍,借助各部门的合力,促使防洪保安费
征管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地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也要加强协作。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
征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91号)的规定,防洪保安费
征管业务由
征管处牵头负责,各地、市、县地税局也应将防洪保安费
征管业务职责落实给
征管科、股负责,其他科、股、室应积极配合,做好
征管工作。
五、做好委托代
征管理工作
努力做好委托代征工作,理顺代征工作关系,对加强防洪保安费
征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防洪保安费的代征工作,原则上可比照区地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委托代
征管理办法》(桂地税发﹝1995﹞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完善防洪保安费的代征制度,确定代征单位,明确代征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对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代征人员的责任心,做到依法代征。凡是已委托代征营业税的单位,应同时委托代征防洪保安费,以降低
征管成本。
六、加强
征管基础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防洪保安费
征管基础工作,摸清缴费人户数、费源结构和分布的情况,建立内部工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费源监控措施,为防洪保安费的
征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开展稽查工作
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洪保安费稽查工作,要加大清欠力度,减少防洪保安费的流失。
八、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搞好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政策、
征管水平。
九、建立工作汇报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同上级的工作联系,在
征管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汇报。地市地税局要按季向区地税局报送《防洪保安费分经济类型征收情况统计表》和《防洪保安费代征代扣代缴统计表》(季后15日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