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9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于2000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汇总上报区局。
二、从2001年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务必于每年6月15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本地区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上报区局。
三、《通知》中所附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