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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税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税务制服的管理,维护地方税务系统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树立地方税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务制服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服管理部门和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指定着装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地方税务制服管理工作。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税务制服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做好着装意义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指导;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地(市)级和县(市)级地方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帐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着装风纪。
  二、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地税系统着装范围仅限于下列入员:在职干部、职工,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助征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发税务制服一套(冬装、春秋装或夏装),新增人员第一次发春秋装(冬装)或夏装两套。
  三、税务制服和标志的式样、颜色税务制服和标志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税务制服的颜色为:冬装、春秋装为税务九号蓝色,夏装上衣为藕绿色,夏装裤(裙)为税务九号蓝色,具体制服式样、标准和颜色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税务制服样服、制作标准和颜色标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76号)中的制服样服、制作标准和色泽标样为准。税务标志有肩章、肩徽、胸章、帽徽、领带等。肩章分为夏装肩章和冬装、春秋装肩章,夏装肩章为蓝色静电植绒质地软肩章,冬装、春秋装肩章为蓝色丝织型硬肩章;着装时配带的领带为紫红色或深蓝色两种。
  四、制服制作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税务制服和标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制服及标志式样、颜色、制作工艺等标准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厂家统一制作和发放,各地不能擅自制作。如有特殊原因须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制作,制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颜色,不能自行改变制服和标志颜色样式、随便增加或改变制服标志。
  五、服装管理和着装风纪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制服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服装管理制度。
  (二)地方税务制服型号规格,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每次发放制服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各县(市)将编造的"着装人员花名册"和"制服型号汇总表"上报到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汇总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地税着装人员着装风纪的管理工作,并将此纳入工作考核范围,严格管理。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门的着装风纪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着装有关规定,指导本单位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税容风纪的检查和抽查。
  (五)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发的税务制服,胸章、肩章佩戴齐全。
  制服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
  (六)税务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制服必须成套穿着,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大檐帽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颜色式样与衣服的搭配应协调;着冬装、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七)税务人员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税务人员荣誉。着装执行公务时,不准吃零食、吸烟、酗酒;不准勾肩搭背、嬉戏打闹。除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八)税务着装人员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制服样式,不准借给不符合着装范围的人员穿戴,更不准送人或变卖,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键词: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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