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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从根本上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四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从根本上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要求,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税务检查归口计划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稽查局(分局)务必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年度的税收检查计划,经本级地税局长审批后交由稽查局(分局)牵头组织实施。税务检查计划应在批准后10天内报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分局)备案,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分局)必要时可对下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计划进行调整。计划期内如情况发生变化,稽查局(分局)应向本级地税局长报告调整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税局及其稽查局(分局)备案。
  (二)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的任何专项和专案检查,均须提出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等),由本级稽查局(分局)负责汇总,报经本级地方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税务检查次数
  各级地税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每年最多进行2次;但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及布置的专项检查,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
  三、限制检查时间
  各级地税机关尽量实行综合检查,力避单税种、单项目上重复检查,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四、实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制,各税统查信息共享
  各级地税机关可实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制,根据企业的纳税信誉划分类别,区别对待,实施分级分类检查。对地税征管的税种实行各税统查,做到信息共享,检查结果本级系统内予以认可。
  五、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实施的监督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管理税务检查计划,充分认识多头重复税务检查的消极影响和统筹安排税务检查的积极意义,务必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严禁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互不认可。税务检查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对不顾大局,不按计划擅自进行检查、变相增加检查次数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地税局要加强对税务检查计划的监督。今后对纳税人按计划进行税务检查时,上级税务机关要有选择地对企业上一次的税务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或复查。对发现有明显问题而查不出的、或已查出擅自隐匿不报或滥用职权增加纳税人负担的、甚至故意刁难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注意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规范约束检查行为,利用联系卡收集、了解、反馈社会上对稽查人员廉政情况的反映,进一步加大对检查人员稽查行  为的约束和监督。
  (三)为确保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顺利实施,避免为完成任务而争检查户数抢税源的现象出现,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应再给稽查部门下达指令性的税收任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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