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6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精神,对我区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可免征
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