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
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告的形式。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大案要案情况,一律以书面形式报告。对紧急或者特别重大的以及上级机关指定报告期限的案件,应及时以电文 (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报告。
二、报告的范围。需要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大案要案的主要范围,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
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报告
制度》)中的规定报告之外,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
(一)抗税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十以上,偷税、骗税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伪造倒卖、盗窃、私自印制、虚开、代开发票或者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案件。
(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国家税款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跨管辖区域(主要是跨地区)和跨省涉税案件。
(四)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涉税案件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涉税案件。
三、报告大案要案的主要内容。报告大案要案的内容除按《报告
制度》中的规定报告之外,还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群众举报、上级转办、其他部门转办、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发现的。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经济性质、主管部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
(三)稽查时间和稽查该案违法所属时间以及在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四)主要违法事实、作案手段、违法性质(偷、抗、骗、逃、含因欠税转移财产而逃税等)、是否申请复议或者诉讼,被查对象在财务
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上与税务人员处理上的分歧等。
(五)各地有典型、有代表性的涉税案件。
四、报告的期限。对于达到《报告
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案件,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报的时限提前5日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
五、大案要案报告
制度列入全区地税年度工作考核。为此,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对大案要案报告工作
制度要高度重视,领导要亲自抓,分工专人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把这项
制度执行好、落实好。
六、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分局负责全区涉税大案要案的案例汇总审编、奖评和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工作。
七、本
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