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我区定为800元。
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标准,我区定为800元。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