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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我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我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房改字﹝2001﹞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八日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总工会
  关于印发 《关于我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7月4日  桂建房改字﹝2001﹞1号
  各地、市、县房委会、建设局、财政局、经贸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提出《关于我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我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的规定,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已经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地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由单位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等。
  (三)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定为上一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12%,具体的缴存比例由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企业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于房价收入比(即本企业所在地段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本企业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企业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按当地政府测定的本企业所在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工资水平、工龄,以及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职工的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可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效益好的企业可实行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相结合的办法。效益一般的企业可采取新参加工作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一次补贴逐步解决的办法。企业也可经测算后对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比例的办法发放住房补贴。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8﹞63号文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则由企业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同档次职务、职称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
  企业职工住房补贴计入成本(费用),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的购房负担与按原房改政策购房的职工的负担基本平衡的原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自治区及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补贴的有关原则自行制定。对于原来已实施住房补贴理入工资的国有企业,要在原方案基础上,不断完善政策,加快住房社会化进程。
  三、多渠道促进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五)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6﹞40号文的规定报批后可以进行全额集资建房。参加了集资建房的职工家庭,不能再购买公有住房;已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对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可给予面积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企业职工参加全额集资建房,且已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工龄补贴,其具体补贴的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六)国有企业负责人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0﹞184号文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的住宅面积控制标准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制定。
  各地计划、建设、房改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凡超过标准建设住宅或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强行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由有关部门追究  企业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超过住宅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按所在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市场价计算房价款。
  (七)对单位组织集资建房给予政策扶持。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全额集资建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八)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以解决最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可以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整解决,也可由政府出资兴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九)各企业仍按照自治区及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具体出售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其财务管理按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和财企﹝2000﹞878号文的规定执行。
  (十)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企业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住房租金改革。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2001年公有住房租金水平要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企业争取达到15%,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但提高租金一定要同增加工资性补贴相结合。租金提高后,企业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办法。
  (十一)各企业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统一执行自治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
  五、积极推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十二)企业应积极改革现行的福利型住房维修和住房管理模式,加强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完善配套设施。通过资产分离或委托管理等方式,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要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逐步走向社会;有条件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十三)出售公有住房,应按照售房收入的20%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十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和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各级房改、建设、财政、经贸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五)企业原有公有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后的资产处理,以及住房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十六)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各企业制定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等具体办法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当地房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十七)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
  (十八)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键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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