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342号)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市中心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区级分行、光大银行南宁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
船舶运输收入免税证明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通知》所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外国公司境外收取
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等有关表格,待总局下发统一格式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可按需要领取。
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要求扣缴义务人上报《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制﹝1996﹞87号)第九条所规定报送的报表。
四、各地应对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征税情况作一次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于三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