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西税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我局翻印下发的桂国税翻﹝2002﹞42号文因原文件有错误,予以废止。
关键词:增值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