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6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文中第一点规定,我区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可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为25%。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