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90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城区地方税务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
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国税发﹝2003﹞76号和桂地税发﹝2002﹞19号文件的规定,加强与当地国家税务局的协调与沟通,处理好有关企业所得税
征管范围的问题。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区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