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税务发票的函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精神,你公司经营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原使用财政票据,现按照有关规定应
使用税务发票。现将有关
使用税务发票等问题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现有经营性公路的路段,即南宁(五塘)至宾阳(所桥)汽车专用二级公路、黎塘绕城一级公路、贵港绕城一级公路、桂平郁江大桥、柳州静兰大桥、金城江至宜州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以及代管资产南梧路木乐至苍梧路段、贵港至玉林二级公路桥圩收费点,以上这些路段的车辆通行收费一律
使用税务发票。今后有新增的经营性路段均要按规定
使用税务发票。
二、由于你公司所属各收费站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为便于管理,你公司使用的税务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发放、管理。具体做法是,由你公司将所需印制量统一报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请印制,印制完毕,由你公司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领购,再发放给各收费站,各收费站申请领用发票时,应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给的发票领购簿到你公司领取,并将专用发票领取量和使用情况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同时要求你公司每季度汇总申请印制发票一次,并做好发票领取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工作。
三、拟定你公司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启用税务发票。请及时做好财政票据的清理以及与
使用税务发票的衔接工作。
四、你公司高速公路“小平阳一王灵”段车辆通行收费,也应该
使用税务发票。由于桂林至北海高速公路既有收费还贷路段,也有经营性路段,且高速路全线实行收费“一票通”,而你公司经营的“小平阳一王灵”段没有单独的收费站,由此,同意你公司在“小平阳一王灵”的高速路段内暂缓
使用税务发票,继续使用财政票据,但要据实申报纳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