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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11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此通知下发之前,我们已按国家税务总局答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函批复的免征增值税文件仍然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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