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基础
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办法》(桂地税发﹝2003﹞6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规范我区地税系统信息化基础
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信息化基础
建设项目的水平和质量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地税系统信息化基础
建设项目的管理,现根据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办法》做如下补充和修正,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进行信息化基础项目
建设时,须按照《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
建设、安装技术标准》(国税发﹝1997﹞069号)和《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进行方案的设计和施工,同时还需考虑综合布线系统的内外网隔离。
二、信息化基础
建设项目如需要与公司合作,合作公司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法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的全过程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二)参加投标的公司须在三家以上,且参加投标的公司须有国家认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的资质。
(三)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签订的项目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文本要报区局备案。对不符合总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区局要求的合同条款无效,区局有权修正。
三、《办法》中的设备选型表停止执行,关于设备选型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市、县一级机关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要求6类以上,其它办公楼要求超5类以上。
(二)进行设备选型时,以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和适当超前为原则,不能指定惟一品牌或厂家。
四、在建和拟建的办公楼要考虑信息化基础项目的配套
建设,在信息化树标活动中要将在使用的办公楼信息化基础项目
建设作为一项达标工作内容综合考虑。对于按《办法》进行报批和经过验收,并严格实行招标的项目,区局凭项目合同和工程验收报告按照基层
建设的经费补助办法进行
建设经费的补助。
五、区局只负责项目技术标准的认定,项目立项的审批和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其余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